潘啟才 : 港交所出辣招 小股東喊好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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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潘啟才(Phemey),測量師出身,試過輕輕鬆鬆年薪過百萬,亦試過胼手胝足地創業。後來發覺幫人做成生意最過癮,成功拉攏買賣雙方便穩袋幾百萬,至此「通天經紀」之名便不脛而走。眼光準、膽量大兼且身體力行,搞炒股投資班大賺一筆之餘,亦計劃大搞創業班,矢言教授云云打工仔、待業青年、大學生無本生利,財來八方的本事。

港交所出辣招 小股東喊好慘

近兩年,港交所非常「歧視」低營運上市公司,標籤他們為「殼股」,亦一步一步想盡辦法,對於業務不足的公司,通過不斷修例,令它們跌入除牌機制。我不明白的是,究竟港交所這樣做的時候,有沒有考慮現有公司股東,尤其是散戶小投資者的利益。

港交所矯枉過正的行為,令人覺得佢哋「戴咗有色眼鏡,要呢批公司喺市場絕迹,最想你(殼股)唔好做番好,最好消失咗就算!」

財困更難翻身 往往雙輸收場

在今年的修例當中,最辣一招就是主板停牌18個月,及創仔停牌12個月,便可除牌。同時,容許港交所可刊發除牌通知,表明發行人如未能在通知所指定的時間內復牌,便將除牌。除牌將毋須再經過目前的三個階段。新修訂已於今年8月1日生效。

獨立股評人David Webb直言港交所本末倒置,更改除牌規則並不能停止公司的不良企業管治。他以治病作比喻,指港交所不願以較高的企業管治要求從根本處理問題,反指「有病」的公司影響市場聲譽,「把留在加護病房逾18個月的公司拉去打靶」。他稱,港交所需要非常小心運用此修訂,因為這同時亦在處罰被停牌公司的小股東。

有了停牌12個月或18個月這天條,上市公司一但因此停牌,便像被判極判。為了令殻股輕易觸犯天條,港交所便進一步修緊上市條例。在今年6月底,港交所提修例嚴打養殼及賣殼!並為此進行兩個月諮詢,推出5招包括延長注入新業務限制時期、擴現金公司定義、公司需維持有價值資產等。有市場人士認為,收緊上市規則後,所需時間及財務成本均會上升,令買賣殼吸引力大減,預料此後要成功買賣殼需「有實力」方可成功。

根據聯交所的建議,買殼後注入新資產的期限,由兩年延長至三年,意味新主須待更長時間將業務注入上市公司。

另外,公司要維持上市地位,需足夠的業務運作且擁有相當價值的資產,而並修例前的其中之一,港交所表明證券買賣及投資並非可持續業務。對於現金公司的定義,亦擴闊至包含上市公司股份,就這兩點設有12個月過渡期至新例實施。

這個趕盡殺絕殼股行動並沒有停下來,港交所(00388)在9月底再發諮詢文件,建議財務報告遭核數師評為「不發表意見」或「否定意見」的股份,須即時停牌,直至上市公司解決有關問題,而且披露的訊息足以令投資者有能力評估其最新財務狀況,方可復牌;適用於明年1月1日或之後發表的業績公告。諮詢期截至今年11月30日。

按目前規例,上市公司若未能在限時內發布業績就須停牌,但若核數師對財報「保留意見」或「無法表示意見」時,仍能進行交易。

但當收例完成後,當上市公司財務報告遭核數師評為「不發表意見」或「否定意見」的股份,便須即時停牌,而在停牌12個或18個月後,不能再次復牌的公司,便需被除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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