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ddie:證監回水行動(二)

分享

作者: Eddie

證監回水行動(二)

各位讀者好,筆者繼續帶大家回顧證監回水行動的效果。

上期我們提到除了罰單,款入司庫以外,證監會會引用《證券及期貨條例》第213條,指令上市公司「還原」交易,「回水」予投資者,其中洪良國際因為出手果斷,成為標杆;而群星紙業,雖然證監會已於2013年底展開法律程式,在法院申請凍結了20億資產,而應付的總賠償額為14億元,無奈最終只得約1億現金。根據今年2月最新消息,扣除法律及其他費用,在等了差不多6年後,有股民投資逾兩萬元,只獲賠數百元。

業界就有人士提議由於事件涉及首次公開招股章程造假,而香港又沒有集體訟訴,證監會應代表小投資者,控告有關專業人士,包括保薦人及核數師等,索取賠償,並將所得給予投資者。

這個提議其實在中國森林和瑞金礦業中多少都有被證監採用,比如在2017年初,證監會向中國森林發還原令時,提出要替在2011年1月停牌前仍持股的小股東向保薦人渣打、瑞銀,以及核數師畢馬威索償,估算索賠可高達42億;而於2017年年中將瑞金礦業及其前大股東、前執行董事,以及當時上市保薦人花旗同列被告,要求將公司資產凍結,及向於2011年5月27日,即瑞金礦業主動停牌當日仍持有公司股份的小股東「回水」,估算約30億元。

然而讓人失望的是,2017年10月,證監因考慮時效已過,撤銷對中國森林保薦人以及核數師的訴訟。中國森林是2009年年底上市,2011年初即被停牌,2011年3月被法庭判令凍結大股東約3億元資產,2015年年中被清盤,2017年初被證監會入稟法庭「回水」並被除牌。而到如今,當初索賠的42億,從哪裡找數呢?

瑞金礦業案件也非常類似,篇幅有限,待筆者下期詳解。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