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ddie:證監回水行動(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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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Eddie

證監回水行動(三)

各位讀者好,筆者上周提及證監會近年來不僅善用《證券條例》第213條指令上市公司「還原」交易,「回水」予投資者,還曾試過將保薦人及核數師一併列入索賠對象,但在中國森林一案中,最終因訴訟時效已過而放過這些專業人士。根據本港的《時效條例》第4(1)(a)條,基於侵權行為的訴訟時效期限是訴訟因由產生起計6年。

那麼在瑞金礦業案子中,雖然證監在2017年也把當時上市保薦人花旗與瑞金礦業及其前大股東、前執行董事同列被告,要求向小股東「回水」,但是在2018年5月證監與花旗就後者擔任瑞金上市保薦人所衍生的歷史遺留問題,達成解決方案,花旗以5700萬元罰款及公開譴責得以「甩身」。筆者分析,瑞金礦業與中國森林案類似,兩者都是2009年上市,2011年停牌,所以花旗得以「甩身」也是有訴訟時效已過的原因。那麼瑞金案剩下的被告是否能有足夠資金賠付證監會為小股東主張的約30億港幣賠償款呢?瑞金礦業於2017年就曾披露,有5億銀行存款不翼而飛,至今仍沒有下文。所以此案「回水」情況恐怕仲差過中國森林。

好了,話題回到最後一家天合化工,也是本系列的起點——今年3月證監會對當年有份協助該公司上市的3間外資券商,包括瑞銀、摩根士丹利亞洲以及美林遠東,開出天價罰款,分別為3.75億元、2.24億元以及1.28億元,合計超過7億元。

然而除此以外,暫未見證監會對天合化工有任何訴訟行動。其2014年6月上市,至今已快五年,大家聽到鐘聲滴答啦。根據該公司最新披露的消息,證監會尚未回復其2018年6月的有關牌的呈述,其對聯交所提出的牌條件也沒有實質進展,而最新的財務資料顯示收入和利潤都大幅下滑。根據新的DQ制度,如果天合化工無法在今年年中達成證監會和聯交所的牌條件,則即將被除牌。小股東又將少了一層希望。

說來說去,天價罰款激動人心,但是落不了小股東的荷包。好像除了洪良國際,小股東利益至今未能得到足夠的保障。香港要打造成高品質的金融中心,在這方面還須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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