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Eddie
違反內幕消息披露法規的後果
正逢筆者與各位探討香港「內幕消息」的相關監管,筆者留意到國內A股近來紛紛揚揚地「爆雷」,比如「一夜蒸發」300億貨幣資金,從預盈1億到巨虧20億,由預虧20億變為巨虧55億等等,這些公司無疑股價持續跌停,而且都收到對應交易所的詢問函。
好彩港股沒有那麼多的drama。那麼繼續上文所述,香港的監管機構又是如何對這些錯報、漏報或虛假消息進行監管的呢?
首先是上文提及的2013年1月1日起生效的《證券條例》,已將上市公司披露股價敏感資料的持續責任列為法定責任, 同時《上市規則》也進行了修訂。在新的架構下, 聯交所主要負責監察市場情況,在適當或需要時作出查詢,在其認為適當時或會要求上市公司刊發公告或短暫停牌,但聯交所不會根據《上市規則》採取紀律行動,倘聯交所得悉可能出現違反「內幕消息條文」的情況,會將事件轉介予證監會;證監會現已獲授權就涉嫌違反披露內幕消息的規定進行調查,包括定期審查公司公告,特別是盈利預告、盈利預警等內幕消息公告,如果違規行為已經或可能已經發生,證監會可向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提請研訊程式。
根據《證券條例》,雖然承擔披露責任的是上市公司,但如果公司違反披露責任,則該公司以及蓄意、罔顧後果或疏忽的「高級人員」都可能負上法律責任。「高級人員」不單單是執行董事,在過往的案例中還包括公司秘書、財務總監、非執行董事及獨立非執行董事等等。當然,如果上市公司已經有合理完善的內控制度,而高級人員按制度真誠行事,且實際上並不知道該消息或沒有參與違規行為,一般不會負上個人法律責任。
如果審裁處最終認定違反披露規定,可對施加的各種民事制裁,例如命令該公司委任獨立的專業顧問,檢討其合規程式和相關事項,並就此提供意見;可以命令公司董事及負責管理控制的高級管理人員參加與披露/合規問題相關的培訓,亦可實施「終止及停止」令。然而,新法定制度的最顯著特點是,審裁處可以分別向違反其披露規定的上市公司、每名董事及/或最高行政人員處以最高800萬港元的規管性罰款,以及要求其負上民事訴訟下向協力廠商賠償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