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迦傑:企業社會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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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梁迦傑博士Dr.L,社企分析員及CSR教育先鋒,喜歡研究不同中外企業、上市公司對社會環境及公司管治的正負影響。

企業社會責任

企業社會責任簡稱CSR,是一種道德意識形態理論,主要討論政府有限公司機構個人是否有責任社會作出貢獻。分為正面及負面:正面是指有責任參與社會活動;負面則指有責任不參與。企業社會責任並無公認定義,但一般泛指企業超越道德、法律及公眾要求的標準,而進行商業活動時亦考慮到對相關利益者造成的影響,企業社會責任的概念是基於商業運作必須符合可持續發展的想法,企業除了考慮自身的財政和經營狀況外,也要加入其對社會和自然環境所造成的影響的考量。企業社會責任將較於社會企業的概念不相同,企業社會責任的觀念是由營利組織發起,以可持續發展的企業為概念,觀念起源較早;而後有了社會企業,由非營利之公益團體發起,並以公益活動作為核心概念。利害關係人是指所有可以影響,或會被企業的決策和行動所影響的個體或群體,包括但不限於:員工、顧客、供應商、社區團體、母公司或附屬公司、合作夥伴、投資者和股東。在這情況下企業與相關利益者接觸時,試圖將社會及環境方面的考慮因素融為一體。因應企業的各利害關係人而編寫的企業永續報告書也可稱為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書,以報告書的方式,詳實揭露公司在永續經營及社會責任的目標、成果、承諾及規劃。

自2016年開始,各國簽署的2030年永續發展目標議程30正式啟動,而聯合國所訂定的17項永續發展目標在國際上備受矚目,進而讓全世界企業與公民思考如何達成在國際上的發展性及如何與CSR策略作結合。

聯合國全球盟約要求各企業在各自的影響範圍內遵守、支援以及實施一套在人權、勞工標準及環境方面的十項基本原則。這些基本原則來自於《世界人權宣言》、國際勞工組織的《關於工作中的基本原則和權利宣言》以及關於環境和發展的《里約原則》,當中涉及四個方面,分別是:
人權
原則1:企業應對國際公認之人權的保護給予支持與尊重;以及
原則2:確保他們不與踐踏人權者同流合污。
勞動
原則3:企業應堅定支持結社自由並實際有效地認知集體談判的權利;
原則4:消除一切形式的強制性和義務性勞動;
原則5:實際有效地廢除童工;以及
原則6:消除與工作及職業有關的歧視。
環境
原則7:企業應支持預防性方法以應對環境挑戰;
原則8:採取主動推行更多的環保責任;以及
原則9:鼓勵開發與散播環境友善技術。
反腐敗
原則10:企業應致力反對所有形式的腐敗,包括敲詐與賄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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