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Eddie
上市公司董事的變更
各位讀者,大家好。
筆者近來注意到一家上市公司的董事和行政總裁辭職了,辭職的原因是有人於今年1月尾向聯交所投訴該名於去年11月新被任命為公司董事和CEO的人士因在中國犯下刑事罪行而被定罪。
根據上市規則的13.51(2)條要求,上市公司必須刊發公告宣布委任新的董事,其中需要披露的內容涉及多達25種情況,基本用盡了英文字母。而在該名人士的任命公告中就缺失了其相關罪行的定罪判決詳情(包括每項罪行的詳情、將其定罪的法庭、定罪日期及判處的刑罰)。相關罪行簡而言之包括(i)涉及欺詐、不誠實或貪汙;(ii)涉及《公司條例》、《公司清盤條例》、《破產條例》、《銀行業條例》、《證券條例》或有關稅務的任何條例,以及其他司法管轄區任何相若法例所述的罪行;或(iii)在過去十年內其以成年人身分被判以六個月或以上監禁(包括緩刑或減刑判決)的罪行。
與此類似的須要披露情況還包括其個人或其任職的企業在其任期內被認定為內幕交易人士,違反任何證券或金融市場法例,或遭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任何法院或主管機關判定違反內幕消息條文下的責任等。
說真的,各位讀者有誰見過在董事的任命公告中有類似的披露?因為雖然有上述披露要求,但實際上如果真有上市公司這麼做,就等著收聯交所的信吧,請解釋為什麼粥街的人都未得,一定要用佢先得。
所以在近期的公告中,該公司強調了除了該名人士,其他董事會成員都不知悉任何罪行,而該名人士於加入董事會前理應披露其的罪行而其未披露。最終董事會認為其不適合繼續擔任董事及/或該公司任何其他職位。而該人士也接納董事會意見,並自動辭職。
Full Stop?點解好似仲有戲未睇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