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文鑫:殼股之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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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黃文鑫(筆名:白賴仁),為證監會持牌人士,主力研究半新股及財技股,破解莊家大布局,從而賺錢供樓順便贏成功感。

殼股之死

2019年7月26日,港交所更新了上市規則,這更新最主要是《借殼上市、持續上市準則及其他《上市規則》條文修訂》的諮詢總結果而提出的修訂條文。

對炒賣殼的朋友,這個規定不下於通過了《逃犯條例》!

有幾個白紙黑字寫下的規則,想用文字遊戲迴避一點都不容易……

規範反收購行動的定義:–原則為本測試:將指引信GL78-14原則為本測試的六個評估因素編納成規(最後兩項有所修改):

1.交易規模,2.目標資產質量,3.發行人業務性質及規模,4.營業務出現根本轉變,5.控制權或實際控制權變動,6.一連串的交易及/或安排(包括在合理接近的時間內進行(一般指36個月內)又或在其他方面互有關聯的收購、出售及/或控制權或實際控制權變動);這個是靈活處理反收購的時期,加上36個月的限制。

為反收購加上了明確測試:修改明確測試,(i)使有關測試適用於發行人控制權變動後36個月內向發行人控股股東進行的非常重大的收購事項;及(ii)限制發行人不得在控制權變動之時或其後36個月內建議將其全部或大部分原有業務出售或作實物配發。聯交所亦可限制發行人不得在實際控制權(如原則為本測試中所載)轉手之時或其後36個月內進行有關出售或作實物配發;

將2015年已通過的指引信成為上市規則:透過大規模發行證券借殼上市:將指引信GL84-15編納成規,禁止透過以下方式進行借殼上市:大規模發行證券換取現金,當中牽涉到又或會導致發行人控制權或實際控制權轉變,而所得資金將用作收購及/或開展規模預計遠較發行人現有主營業務龐大的新業務;

新增極端交易的定義:(i)將指引信GL78-14中的「極端非常重大的收購事項」規定編納成規,並將此交易類別更名為「極端交易」;及(ii)為可使用此交易類別的發行人增設合資格準則:(a)發行人須有規模龐大的主要業務;或(b)發行人須長時間(一般不少於36個月)受同一人控制或實際控制,而且有關交易不會令發行人控制權或實際控制權有變;

同場加映:增加養殼的難度和成本

《上市規則》第13.24條(足夠業務運作):修訂《上市規則》第13.24條,規定發行人須有足夠的業務運作,並且擁有相當價值的資產支持其營運(而非如現時有關條文所載「有足夠的業務運作或資產」),其方可繼續上市。

《上市規則》第14.82及14.83條(現金資產公司):(i)擴大《上市規則》第14.82條有關「短期證券」的定義至包括容易轉換為現金的投資,並將其更名為「短期投資」。

讀者一定想知道有甚麼影響?簡單講就是買賣殼和啤殼走到盡頭,不會再有上市為賣殼的公司出現,入了紙申請上市的相信會用微信女方式散貨,為老闆或金主盡快套現。

筆者一問:為何趕盡殺絕?

【筆者並未持有上述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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