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黃文鑫(筆名:白賴仁)為證監會持牌人士,主力研究半新股及財技股,破解莊家大佈局,從而賺錢供樓順便贏成功感
管治質素保衛戰
本月港交所發表了一個令人質疑的諮詢文件「將有關首次公開招股及上市發行人的一般豁免及原則編納成規以及《上市規則》非主要修訂」在市場上郤受到很多問號,大家在想這些修訂是有必要嗎?
這個共有五章的建議,包括的建議也不少,有建議編納成規的一般豁免、建議編納成規的一般原則 、《上市規則》的非主要修訂建議,最後是《上市規則》的輕微修訂建議,當中改變的也不少。這次想主要分享第(11)項:公司秘書的經驗及資格相關《上市規則》條文。
《主板規則》第3.28條規定,發行人的公司秘書須為在學術或專業資格或有關經驗方面足以履行公司秘書職責的人士,亦規定其須熟悉香港的證券規例。《主板規則》第8.17條列明,發行人須委任一名符合《主板規則》第3.28條規定的公司秘書。這個講法就是公司秘書必須由合資格的人所擔任,有嚴格的規定。
《企業管治守則》列明,公司秘書在支援董事會上擔當重要角色,確保董事會成員之間資訊交流良好,以及遵循董事會政策及程序。公司秘書負責向董事會提供管治事宜方面意見,亦應是發行人的僱員,對發行人的日常事務有所認識。
發行人通常委任高級管理層成員,又或其他已在新申請人擔任相關職位一段時間,而非常熟悉其業務及事務的僱員擔任公司秘書。但同時豁免了一些業務在海外的公司,以特定需要(例如對當地法例或規例有特別認識或專長為理由,安排沒有第3.28條規定的公司秘書的人士出任公司秘書,豁免就是要符合《主板規則》第3.28條的規定。(是不是有點自相矛盾呢?)
還有,這些本來不會資格的人,委任的公司秘書後居然能夠進行公司秘書的監管工作,同時逐漸累積《主板規則》所需的相關經驗(尤其是熟悉相關監管規定)(舉例:沒有醫生資格的人,可豁免下行使醫生的資格,經驗足夠後可以正名成為醫生)
現在,港交所建議將聯交所可在考慮下列事項後豁免發行人遵守《主板規則》第3.28條的做法編納成規:(一)發行人的主營業務是否主要在香港以外地方經營;(二)董事認為有關人士適合擔任發行人公司秘書的原因;(三)擬委任的公司秘書會否有合資格人士協助不超過三年(該時段的長短視乎上文第70段所述的因素而定)。
如果這豁免成為上市規則後,業務在香港以外的公司,董事就可以自己提名「適當的」人成為公司秘書,自己聘請監管自己的人!
筆者有幾個想法:(一)近年還有多少業務在香港而上市;(二)如此人治的方式委任公司祕書,通告有誤時甚麼人負責?(三)如果通告出了問題,相關的專業人士(負責律師或核數師)也要被連坐法處理,還是可免責?
讀者們可留意近年港交所的修訂,是進步還是倒退呢,令事情更公平還是抱不平?
【權益披露:本人沒持有上述股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