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3 青總手記
作者: 袁志平(Eddi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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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目:同股不同權公司對股東的保障
又到本周專欄時間,讀者們,大家好。回顧上周,經過上世紀80年代「B股」之亂,「同股同權」也成為香港市場的核心價值之一。然而時代變化了,越來越多的「新經濟」公司採用同股不同權的架構上市融資,港交所也因未能及時更新上市規則而錯失阿里巴巴。
那麼如何兼顧新經濟公司上市帶來的經濟利益與保護小股東的職責呢?港交所在其今年7月刊發的研究報告中,提到它在10個方面(其中第6-8個方面實為一體)都不會遜於其他四家全球主要交易所——紐交所、倫交所、東京交易所和新加坡交易所。
(一)最低市值要求:市值400億港元(約51億美元)或市值100億港元(約13億美元)及收入10億港元(約1.27億美元),即大公司才行;
(二)只限于新發行人,已上市公司不可更改為同股不同權架構;公司上市後,不同投票權受益人不得增加不同投票權的比例。換言之,普通股股東(「同股同權股東」)的投票權不會被進一步不成比例地攤薄。同股同權股東必須持有上市公司不少於10%的投票權;
(三)創辦人或其他不同投票權受益人須持有最低持佔比不低於10%。不過,若不足10%而仍涉及巨款金額(例如申請人於首次上市時的預期市值超過800億港元),港交所也可能在綜合考慮個別公司的其他因素後酌情接受;
(四)最大投票權差異:不同投票權股份類別的投票權,不得超過同股同權股東的10倍;
(五)特定行業限制,僅限「創新產業」公司;
(六至八)自然日落條款,但不同投票權受益人身故,或不再是上市公司董事,或不再被視為有行為能力可履行董事職責,或不再被視為符合董事的規定時,又或在不同投票權股份被轉讓之後,其不同投票權即會失效;
(九)強化企業管治措施,在這個方面港交所有很具體的規定,限於篇幅,筆者將於下期繼續展開;
(十)股票名稱特別標記,不同投票權發行人的股份名稱結尾將要加上標記「W」,與其他發行人區分開來。
從制度的設計上來看,港交所也確實比其他交易所更為保守,下期繼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