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3 青總手記
作者: 袁志平(Eddi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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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目:同股不同權公司上市後的監管
近來百威亞太來了又走,走了又來,因為它還是看好香港是亞洲最好的金融中心。
那麼讓筆者帶各位讀者們了解一下,港交所強化同股不同權上市公司的企業管治措施有:
(一)同股同權股東召開股東特別大會及在會議議程中加入新的議案,所需的最低持股要求不得高於上市發行人股本所附投票權按「一股一票」的基準計算的10%;
(二)在股東大會上通過下列事宜的議案時,任何股份類別「一股一票」:(a)上市發行人組織章程檔的變動(不論以何種形式);(b)任何類別股份所附帶權利的變動;某個類別已發行股份所附帶的不同投票權若要更改,只能按發行人所須遵守的規例及法律的規定,在該類股份的持有人同意下後方可更改。(c)委任或罷免獨立非執行董事;(d)委聘或辭退核數師;(e)上市發行人自願清盤。
(三)必須設立企業管治委員會,主席及成員必須為獨立非執行董事委員會的職權範圍與一般上市公司相比,須至少增加下列附加的職權:(a)檢視及監察上市公司是否為全體股東利益而營運及管理;(b)每年一次確認不同投票權受益人全年均是上市公司的董事會成員以及相關會計年度內並無發生本專欄上期提到的「自然日落條款」所涉及任何事項;(c)每年一次確認不同投票權受益人是否全年都一直遵守有關同股不同權架構公司特定的新股發行、股份回購、股份轉讓以及上述第2條規定的事宜;(d)審查及監控利益衝突的管理,並就任何涉及上市公司、其附屬公司及其股東(當作一個組群)與任何不同投票權受益人之間可能有利益衝突的事宜向董事會提出建議;(e)審查及監控與上市公司不同投票權架構有關的所有風險,包括上市公司及其附屬公司與任何不同投票權受益人之間的關連交易,並就任何該等交易向董事會提出建議;(f)就委任或罷免合規顧問向董事會提出建議;(g)力求確保上市公司與股東之間的溝通有效及持續進行;(h)至少每半年度及每年度匯報企業管治委員會的工作,內容須涵蓋該委員會職權範 圍所有方面;(i)在每次半年度及年度報告中披露其上述第(4)至(6)所述事宜向董事會提出的建議(若未能披露必須解釋)。
(四)由首次上市日期起即必須委任常設的合規顧問。與一般上市公司相比,同股不同權架構的上市公司還必須就以下相關事宜及時及持續諮詢及尋求合規顧問的意見:(a)不同投票權架構;(b)上市公司不同投票權受益人擁有權益的交易;(c)上市公司、其附屬公司及其股東(作為一個群組)與不同投票權受益人之間或有利益衝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