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志平:同股不同權公司上市後的監管(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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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3 青總手記 【加中文名】

作者: 袁志平(Eddi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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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目:同股不同權公司上市後的監管(續)

讀者們對股市都很熟悉,當然都知道上市公司可以通過配發新股、供股、股份回購等手段改變其股權架構。本專欄上周也提到同股不同權上市公司的企業管治措施中,有要求每年確認與股權架構變更相關的事宜。本周筆者具體解釋一下上市規則對於同股不同權上市公司的限制:其核心原則就是此類上市公司上市的時候不同投票權的股份比例是甚麽樣,之後就只單方向能往下降,不能回升。

那麼上市公司可以發出新的不同投票權股份嗎?只有在滿足上述核心原則且聯交所事先批准的以下三種情況才可以:(一)向上市公司全體股東按其現有持股比例(碎股權利除外)發售;(二)向上市公司全體股東按比例發行證券以股代息;(三)按股份分拆或其他資本重組。

在上述按比例發售中,如果不同投票權受益人未認購向其發售的不同投票權股份(或該等股份的權利)的任何部分,該等未獲認購的股份(或權利)可由其他股東受讓,但受讓後該批股份將變為同等數目的普通股;而且如果上市公司同股同權股份的權利未獲全數認購(例如按比例發售並非全額包銷時),上市發行人可配發、發行或授予的附帶不同投票權股份的數目必須按比例減少。

那麼上市公司可以進行股份回購,而減少已發行股份數目嗎?可以,為了滿足上述核心原則,不同投票權受益人須按比例減少其於上市公司的不同投票權,例如透過將某個比例的不同投票權股份轉換成為不附帶該等權利的股份。

此外,上市後,具不同投票權架構的上市公司不得改變不同投票權股份類別的條款,以增加該類股份所附帶的不同投票權。當然如上市發行人想更改不同投票權股份類別的條款以減少股份附帶的不同投票權,除要符合法律規定外,並須事先取得聯交易所批准,亦須於批准後公布該項改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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