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袁志平(Eddi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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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目:探討生物科技公司(續)
筆者將新的上市規則中對未有收入的生物科技公司的主要上市條件概括為業務、財務及融資安排三方面:
(一)業務要求。公司主要從事生物科技產品研發、應用或商業化發展。最少有一項核心產品已通過概念開發流程。產品類型包括藥劑(小分子藥物)、生物製劑、醫療器材(包括診斷器材)以及其他生物科技產品。「其他生物科技產品」類別比較模糊,上市申請人必須與聯交所進行預先諮詢,包括證明該產品超出了概念階段,並且有適當的框架或客觀指標供投資者做出知情投資決定。
(二)財務要求。上市前最少兩個會計年度一直從事現有業務並已由大致相同的管理層經營。上市前最少12個月一直主要從事核心產品的研發。上市申請人應確保有充足的營運資金,以應付招股書刊發之日起至少12個月開支的125%。
(三)融資安排。上市時市值至少達15億元,上市申請人應在首次公開招股至少六個月前,已得到至少一名資深投資者相當數額的投資。根據申請人的市值,以滑動比例判斷何為「相當數額」的投資。如果申請人的市值在15至30億元之間,則投資佔申請人上市時已發行股份不少於5%;如果申請人的市值在30至80億元之間,則投資佔申請人上市時已發行股份不少於3%;如申請人市值高於80億元,則投資佔申請人上市時已發行股份不少於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