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俊文在金融領域擁有近20年經驗,曾任職多間投資管理公司的高級合夥人。著作《企業傳承.上市及財技指南》深入精要講述企業在香港上市的過程及上市後的財技操作,獲得多位名人推薦。
ICO應該受到怎樣的規管?
與俄羅斯區塊鏈的研究專家Tom Blackwell在香港探討有關數字貨幣的ICO(Initial Coin Offering)規範問題,彼此也認為ICO會是未來集資的一個大趨勢,而相關規範的加強亦肯定是個趨勢。
美國對ICO的規範手法
無可否認,藉著區塊鏈概念而行集資目的專案層出不窮。ICO及虛擬貨幣交易所這些平台並未有足夠監管,以杜絕一些非法乃至詐騙的研發項目。而且其概念跟IPI發行股票相似,亦有可能觸及不同國家或地區的證券條例。中國、韓國、香港等不同程度的暫時叫停。
但從平台本身的發展理念及思路來看,ICO仍是在金融科技(Fintech)時代應加以有效規管以達至鼓勵科技創新的目的。例如:APP年代、谷歌的Play Store及蘋果的App Store,也是為不同初創公司服務,當然這兩大平台亦會收益驕人。回想一下,好像過了很久,其實只不過十年左右的時間。當時中國落後了一拍,因此在其他多項引申領域(如手機晶片、手機指令集底層技術標準等)也只能隨歐美的步子走。因此,區塊鏈時代,一定要監管跟扶持兩手抓、同步走,爭取領域的話語權。
回到ICO這個討論點。ICO籌務資金過程中所產生的代幣或虛擬貨幣,是不是具備證券特質呢?若答案是肯定,納入監管也是無可厚非;若答案是不肯定(因為部分專案持有代幣也有投資股權的性質),過度限制ICO,只會扼殺區塊鏈創新事業的發展。
ICO可以怎樣規範?
因此,證監會或相關監管機構需要留心ICO平台在前期的規範及期後的發展的監管程度。ICO的規範其實可以參考美國,以證券發行的方式來規範和監管虛擬貨幣。美國金融委員會成立了一個由金融科技專家組成的小組,主要負責評估申請發行的ICO項目,符合資格的能得到特定證書。這個獨立的部門叫做「ICO認證委員會」(ICO Certification Committee,以下簡稱ICC)。
金融科技公司很多屬於初創公司,亦許多未進入盈利周期,因而未能符合交易所的盈利要求。隨著全球資金過剩,有質素的科技專案相對有限,ICO募資模式愈來愈受歡迎,但這個過程同時對發行方及投資方帶來不少挑戰。作為金融委員會延伸的ICC過去主要為外匯經紀商服務,近來建立了一套標準以評估ICO衍生產品及代幣交易,對促進這個行業的發展絕對有利。香港特區政府有良好的國際金融中心經驗,但對金融科技項目的爭取及培育似乎稍為被動。美國金融委員會的思路及對市場的反應與方法值得仿效,成立相關的金融科技委員會,讓不同的專業團體協助這些金融科技項目進行早期監測及上市發行輔導,實現多贏的局面。
ICO平台在交易所交投後的監管
虛擬貨幣交易所其實也應該納入一定的交易規則及指引,例如參考深圳交易所及上海交易所的單日漲跌停板的機制,能大幅減少市場及個別幣種的波幅,減少市場操縱行為。以比特幣(Bitcoin,BTC)為例,其經常處於熱炒中,每天的上下波幅動輒超過10%,波幅太大其實不利ICO平台的集資﹔另一方面,太多新的虛擬貨幣無限制無管理地進入各大小虛擬貨幣交易,亦威脅到市場整體的流動性及投資者對市場的信任度。
現實情況是,每一間虛擬貨幣交易所擁有極高的決定權能決定某一隻新幣能夠上交易與否,與傳統的證券交易所需要有一個比較嚴謹的監管流程,例如需要保薦人、律師、審計師、估價師、承銷商等協力廠商機構負責協調發行人各樣資料的整備,再由交易所的上市委員會審批通過才能上市發行。
而在虛擬貨幣市場,某隻新幣若保證能夠在交易所上市,初始投資者能夠保證該新幣之後能流通,他們的投資又能安全升值離場,在ICO時的吸引力便能大增。但在2017年,隨著中國、美國及歐洲新的區塊鏈概念專案泉湧,新幣發行量暴增,上交易所後輕易獲得數倍升幅的情況難複見,更多的是上市首日便跌破發行價,投資者手中的代幣頓成蟹貨!
因此,對於虛擬貨幣交易所的監管,不應受到其是否交易高科技產品或專案的影響,而應該回到交易所的本質:交易速度、交易深度及交易安全。交易所應該持續提升這些本質並花資源去改善以上的效率。交易所不能既當裁判又作球員又是入場券的訂價人,應該引入類似IPO時的機制及專業人士,如獨立於交易所的保薦人、審計師、律師、評估師,承銷商及做市商(Market Maker),以讓交易所及整個虛擬貨幣市場健康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