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者:莫倩莹—拥有超过12年 财务合规(Financial Compliance)相关的工作经验,成功申请超过 60个有关香港证监会的公司牌照。为先达合规顾问有限公司(Compliance First Consulting Limited) 其中一位创办人及执行董事及領先基金服務有限公司 (First Fund Services Limited) 创办人及执行董事 。
香港證監會:6/1 啟動「虛擬資產交易牌照」申請,不包括穩定幣買賣
6月1日起,香港證監會發佈的《適用於虛擬資產交易平臺營運者的指引》及《打擊洗錢指引》(以下簡稱為《指引》)正式實施。即日起,香港證監會開始接受虛擬資產交易平臺營運者申領牌照,並允許零售投資者使用持牌虛擬資產交易平臺。
對於本身在香港提供虛擬資産服務並有實質的業務的虛擬資産交易平臺,需在2023年6月1日至2024年5月31日期間內,即由2023年6月1日起計首12個月內,依據不違反安排繼續於香港提供虛擬資産服務,而不會違反《打擊洗黑錢條例》下的發牌規定。虛擬資産交易平臺必須於2023年6月1日前已在香港提供虛擬資産服務,方有資格參與過渡安排。
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571章)及《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第615章)(《打擊洗錢條例》),在香港經營業務或積極地向香港投資者推廣其服務的中央虛擬資產交易平臺,均須獲證監會發牌並受其監管。
《證券及期貨條例》下的制度 《打擊洗錢條例》下的制度
牌照類別 第1類受規管活動(證券交易)及第7類受規管活動(提供自動化交易服務) 提供虛擬資產服務(營運虛擬資產交易所)
發牌範圍 運用可配對客戶交易指示的自動化交易系統提供證券型代幣*交易服務並隨同該等交易服務提供附加的保管服務的中央平臺 運用可配對客戶交易指示的自動化交易系統提供非證券型代幣*交易服務並隨同該等交易服務提供附加的保管服務的中央平臺
擬獲發牌的人士 • 持牌法團
• 持牌法團的持牌代表(包括負責人員) • 持牌提供者
• 持牌提供者的持牌代表(包括負責人員)
* 鑑於虛擬資產的條款和特點可能隨時間而演變,某一虛擬資產的分類或會由非證券型代幣變為證券型代幣(反之亦然)。為免違反發牌制度的規定及確保業務得以持續運作,虛擬資產交易平臺宜同時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及《打擊洗錢條例》下的制度申領牌照。
但筆者發覺很多人不知道申請牌照必要條件是需委聘外部評估專家進行外部評估發出報告,這個報告需要和申請表格一併交到證監會審批。
為了簡化申請程式,證監會要求虛擬資產交易平臺申請人委聘外部評估專家,以對其業務進行評估,並於以下時間向證監會提交有關評估專家的報告:(i)提交牌照申請之時(第一階段報告);及(ii)獲證監會原則上批准之後(第二階段報告)。
就有關報告的涵蓋範圍而言:
第一階段報告應涵蓋虛擬資產交易平臺建議的架構、管治、運作、系統及監控措施的設計效能,當中應聚焦於管治和人手編制、納入代幣、保管虛擬資產、認識你的客戶、打擊洗錢/恐怖分子資金籌集、市場監察、風險管理及網絡保安等主要範疇。評估專家應檢視並評估平臺營運者的政策和程式是否清楚地以書面記載下來,以及是否符合適用的法律及監管規定,尤其是《虛擬資產交易平臺指引》及《適用於持牌法團及獲證監會發牌的虛擬資產服務提供者的打擊洗錢指引》。
第二階段報告應是評估專家對所規劃的政策、程式、系統及監控措施的實施安排以及實際採納成效的評估結果。證監會只有在信納第二階段報告結果的情況下,才會授予最終批准。
就揀選及委任外部評估專家而言:
a) 虛擬資產交易平臺營運者申請人應以適當的技能、小心審慎和勤勉盡責的態度揀選
及委任外部評估專家,並應考慮有關專家在檢視相關範疇方面的專業知識、經驗和
往績紀錄。外部評估專家的能力聲明應連同外部評估報告一併提交予證監會。
b) 虛擬資產交易平臺營運者申請人可視乎個別評估專家的專業知識、經驗和往績紀
錄,委聘不同外部評估專家就不同的業務範疇進行檢視。
c) 外部評估專家應為獨立的,即某一特定系統的服務提供者不應同時擔任同一系統的
外部評估專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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