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女心經: 稱遭德銀前客戶經理轉移資金2.8億 台灣客入稟索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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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點:

-德銀客戶經理失蹤,台灣客報警求助
-「留存信件」安排遭改動致十數年無法收件?
-客戶指德銀有缺失,同遭列為被告

稱遭德銀前客戶經理轉移資金2.8億 台灣客入稟索償

上周,筆者從一些記者口中,八卦到法院的最新入稟狀存檔中出現了一宗頗為曲折離奇的私人銀行案件,今日在此分享一下。說是案件,皆因入稟狀的原告的確已經向香港警方報了案,而警方亦正在調查之中。

由於警方在調查中,筆者當然也不方便評論警方調查的內容,因而只能從入稟狀內所披露的案情作綜合,希望投資者或高淨值客戶以後可以在私人銀行或其代表如何處理個人資產的整個過程,要倍加關心。千萬不要因為成為任何一家私人銀行時間太久,而對存放於私人銀行內的個人資產掉以輕心,即使私人銀行的客戶經理已長時間服務自己,也不要因而在受到任何誘導下,隨便把自己的所有資產處置權限都放手讓銀行或銀行的任何代表管理。

言歸正傳,說回筆者對「案情」的觀察。

(1)原告李勇德,台灣同胞。被告包括德意志銀行香港分行(DEUTSCHE BANK AKTIENGESELLSCHAFT, HONG KONG BRANCH(下稱「德銀」))、前德銀僱員伍俊(洋名Gordan,據入稟狀稱伍氏已失蹤),以及兩名其他被告。

(2)據入稟狀揭露,原告李勇德及家族成員為德銀的長期客戶,而伍俊則長時間作為原告及其家族成員的客戶經理,服務其家族成員及相關帳戶,其中包括四個由原告或其信託/公司開設的帳戶以及三個由原告母親或其信託/公司開設的帳戶。第一被告伍俊亦曾口頭表示其將代表德意志為原告及其家族提供包括「私人財富管理」、「財務規劃」以及提供「包括高回報產品在內的投資建議」等服務。

(3)於2023年3月初,德銀通知原告,其客戶經理伍俊已失蹤大約4個星期。德銀同時告知原告其中一個戶口內有高達約3,800萬美元的未償還貸款。原告始發現於2009至2023年期間,原告遭伍俊「盜用或不當處置」總額近2.4億港元資金,原告隨後向香港警方報案,香港警方已著手調查。

德銀客戶經理失蹤 台灣客報警求助

但是,究竟第一被告伍俊是如何做到既要被告授權,又要被告對原告「盜用或不當處置」的行徑「神不知鬼不覺」呢?

(4)入稟狀指出,第一被告伍俊的第一步是為原告及家族成員提供授信貸款(loan facility),授信貸款本身並沒有問題,但入稟狀透露了以下的事件時序及細節:
– 1999年,伍俊說服原告及家族成員利用授信貸款以便隨時取用
– 自大約2002年起,伍俊進一步說服原告及家族成員可以利用其德銀內的其他戶口作為抵押物取得更高額度的授信貸款
– 入稟狀稱,原告其後先後在伍俊建議或誘使下多次簽回金額介乎500萬美元至3835萬美元的授信函,其中多份授信函分別表明有關的授信「可用於投資」、「用於投資德意志銀行金融產品或經德銀批准的其他投資」、非前述目的的「資金流出…應經由德意志銀行同意」
– 相關授信由被告及其母親的多個個人及公司戶口資產作為抵押。

「留存信件」安排遭改動致十數年無法收件?

(5)上述看來正常的安排,為何後來會出現問題入稟狀指出了在關鍵第二步,即銀行對客戶的信件通知可能出現漏洞的安排:
– 2006年,第一被告伍俊建議將原來寄往台灣的銀行及相關戶口文件改為留存信件(hold mail)安排,由伍俊代表原告收件、看管及定時向原告匯報
– 2010年,原告要求取消留存信件安排,被告於是引導原告簽署指示將所有相關戶口的累積郵件寄至伍俊提供的郵政局郵箱。
– 2014年,第一被告伍俊引導原告簽署指示將通郵地址改往伍俊指定的一個住宅單位,伍俊曾稱這是「服務的一部分」。
– 上述期間,原告曾經要求將相關戶口的銀行信件寄回台灣,但當時原告並未察覺第一被告伍俊僅將部分信件寄回,而其中最為重要的一個戶口,即後來德銀告知欠款3,800萬美元的戶口之信件並未按原告指示寄回台灣。
– 換言之,由2006年開始至第一被告伍俊失蹤,原告從未收過與出事戶口相關的任何信件。

(6)入稟狀指出,事件的第三步,就是原告的戶口資金在不知情底下被轉出至其他被告:
– 首先,伍俊告知/提議原告:1)提取部分授信貸款作個人消費及投資;2)分散投資至其他非德銀投資產品以賺取更高回報;3)提取授信貸款並轉至伍俊建議的個人進行其他投資;並由伍俊為原告管理該等投資;4)轉出資金屬短期,最終將「連本帶利回收」;及5)德銀許可小量及短期的資金轉出安排。
– 自2007年起,伍俊多次對原告表示相關投資表現穩健,原告德銀戶口的結餘穩定。原告因而在其後時期多次提取授信貸款並轉至伍俊要求下轉予第二被告的銀行戶口,累積轉出額達到約1.82億港元。
– 2016年,第一被告伍俊又誘使原告利用被告提供手機號碼、電郵及地址於匯豐銀行開設個人戶口,並由伍俊保管保安編碼器。同時伍俊又重施故技令原告提取授信貸款並轉至匯豐個人戶口,並隨後轉往第三被告的銀行戶口,累積轉出額最少超過1.05億港元。
– 粗略計算,計及由原告相關戶口被轉出資金淨額連同原告所涉及的相關利息總額超過2.96億港元,按港元兌美元匯率計算,此金額與德銀所指稱原告拖欠的未償還金額3,800萬美金相若。

客戶指德銀有缺失 同遭列為被告

(7)入稟狀將德銀列為第四被告。原因包括:
– 德銀對於原告負有「謹慎義務」(duty of care)
– 代表德銀的伍俊即第一被告導致原告的相關損失,因而德銀負有間接責任
– 德銀對於留存信件的安排有所缺失,包括無監督或合規人員作出批准、無向客戶作再次確認相關安排等等
– 德銀對於改動客戶通郵地址及客戶經理代客收取郵件的安排有所缺失,包括缺乏清晰的客戶指引及內部審批程序、對客戶經理改動收件地址缺乏適當的確認及審批程序
– 未能阻止第一被告濫用郵寄安排以隱藏未經授權交易
– 缺乏獨立及適當程序確認客戶提取貸款及客戶經理轉移資金,包括由後台員工致電確認
– 對於客戶經理持續為客戶轉移資金出現異樣時缺乏監管

(8)事件從表面上看,對於一般人而言似乎難以想像。誰是誰非,當然要同時等到各個被告以及德銀的抗辯或者回應才能看到全貌。

(9)事件的關鍵人物,即第一被告失蹤,或多或少可以反映到一部分問題。筆者真心希望事件在執法機構的調查之下,早日查到相關戶口資金轉移的來龍去脈,讓真相浮出水面。

當然,事件的確反映出現時的私人銀行服務,或許存在不少值得改進的空間,篇幅所限,日後再談。

(標題僅供讀者易於閱讀,並不構成專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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