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 筆者時常收到現有客戶詢問有關不日推出的香港證監會第11類:場外衍生工具產品交易或就場外衍生工具產品提供意見發展, 因為筆者很多客戶現在是經營這個業務 ◦
市場長期以來一直期待證監會實施的場外衍生品交易新許可制度,即監管活動11(RA11)制度。 自2011年以來,證監會已經發佈了許多關於擬議的新監管活動以及相關監管標準的諮詢和結論檔。雖然尚未宣佈RA11制度的生效日期,但受影響的公司應立即開始準備實施必要的變更,以確保他們能夠完全遵守這些新要求。
第11類:場外衍生工具產品交易或就場外衍生工具產品提供意見,並已被定義為:
• 進行或提供意見進行場外衍生品交易
• 引誘或試圖誘使他人進行或提供意見進行場外衍生品交易
• 提供關於是否進行場外衍生品交易的建議,或發佈分析或報告,以及進行這種場外衍生品交易的時間、條件或條款。
新資本要求: 更高水準的要求流動資本
獲得牌照後必須遵守場外衍生品交易報告要求。強制性報告和相關的記錄保存義務適用於以下實體:a)授權機構;b)認可貨幣經紀商;或c)持牌公司。該規則涵蓋利率、外匯、股票、信用和大宗商品五類資產的交易,涵蓋的交易必須在T+2的基礎上報告。還應報告與可報告交易相關的每日估值資訊如下列舉。
一般資訊
• 交易所屬的產品類別和產品類型
• 交易進入日期、開始日期或其他生效日期以及到期日期
• 交易對手的詳細資訊
• 報價價格、主協定的詳細資訊等
清算資訊
• 交易是否已經或預計通過中央對手方進行清算
• 如適用,通過哪個中央對手方進行清算或擬進行清算;以及參與清算交易的客戶清算服務提供者
估值資訊後續事件資訊
• 交易是按照按市場價值、按模型價值還是通過中央對手方進行估值
• 上次估值時間及當時的估值;計算的估值價值以及用於估值交易的貨幣
• 事件發生日期及與事件相關的任何協議;事件的性質;任何其他條目中描述的事項因事件而發生的變化
• 未償本金金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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