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景煌:香港法律下被拘捕人士的有權保持緘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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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香港,法律保障每一位被拘捕人士的基本權利,其中最重要的權利之一就是保持緘默的權利。這項權利在法律制度中具有深遠的意義,既是保護個人自由的重要措施,也是確保公正司法程序的基石。作為一個主攻金融法律事務超過二十年的律師,我曾多次代表不同的客戶面對執法機構的查詢、調查及拘捕行動。案件具體內容在此不便多講,但每一次我均向客戶提醒保持緘默的權利,避免客戶作出對自己不利的陳述。

根據《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第383章)及基本法所承認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制國際公約》,任何涉嫌或被控刑事罪行的人,皆有權不被強迫作出對自己不利的證供或被迫認罪。這一條文的意義在於,任何被拘捕人士無需自證其罪。這不僅是法律的要求,也是保障被拘捕人士不受不當壓力或誤導的必要條件。此權利適用警方於其他執法部門,如廉政公署、入境處及海關等作出的調查。

保持緘默權利的實現對於被拘捕人士至關重要。許多時候,被拘捕人士在被調查過程中容易出現緊張的情況,感受到來自外界的壓力,從而作出對自己不利的陳述。提醒被拘捕人士其享有緘默權利,能夠幫助其在面對緊張情緒、外界壓力時維護自身權益,在一定程度上減少被拘捕人士自造麻煩的情況。

然而,保持緘默權利並不是絕對的。在某些情況下,保持緘默可能會導致不利的後果。例如,在某些刑事案件中,如果被告選擇在審訊中保持沉默,法庭可能會將該沉默解讀為對指控的默認。因此,雖然被拘捕人士有權保持緘默,但在行使該權利之前,他們應充分考慮其可能帶來的後果。

此外,法律也規定了一些特定情況下,在特定的調查環境中可以要求被拘捕人士提供某些基本信息,例如姓名和地址等。這些例外情況的存在,旨在平衡被拘捕人士的權利和執法部門的需要。

總而言之,在香港,提升公眾對保持緘默權利的認識至關重要。許多人在面對執法部門拘捕或詢問時,並不知道自己擁有的權利,這可能導致他們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做出不利的陳述。因此,法律機構、社會團體及教育機構應加強對該權利的宣傳和教育,幫助市民了解在被拘捕時應如何合法維護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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