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莫倩瑩
證監會發威 違規基金佬 罰120萬
最近一宗涉120萬罰款的新聞,引起了筆者的注意。被罰款的是一間小型獲發牌、進行第九類(提供資產管理)受規管活動的公司,兩位負責人員兼股東,公司主要是管理私募基金投資組合,兩位股東兼負責人員過往在國際投資銀行工作。 但間這小公司,竟然因違反監管規定,遭到香港證監會譴責及罰款120萬,究竟是何原因?
原來這家公司自2010年6月1日起,因未有就僱員帳戶交易申報維持有效的合規職能及設立完善的內部監控措施,遭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作出譴責及罰款120萬元。
這家公司亦因未有遵守《基金經理操守準則》下,有關僱員帳戶交易申報維持的規定,違反了從事基金管理業務的人士在為本身進行交易時,必須優先處理客戶的買賣盤,及避免出現利益衝突的基本原則,而遭證監會譴責,及各被罰款10萬元。
隱瞞私人戶口 有罪
證監會的調查發現,於2011年1月至2016年10月期間:
- 這家公司沒有任何職員曾以書面形式,向公司披露他們所持有的私人投資項目;
- 兩位負責人員在未有取得公司專責主任的書面預先批准下,進行了合共3,188項個人交易;
- 在619宗事件中,兩位負責人員在事前未獲專責主任書面批准下,持有私人投資項目少於30日;及
- 兩位負責人員所進行的合共996項個人交易,與公司所管理的基金於同日進行的交易涉及相同股票。
開誠布公 建立商譽
證監會在決定上述處分時,已考慮到所有情況,包括:
- 公司、兩位負責人員自行就違規行為及缺失向證監會作出匯報;
- 他們與證監會合作解決證監會提出的關注事項;
- 他們已採取補救措施,糾正違規行為並加強公司的內部監控措施及系統;
- 未有證據顯示他們曾進行任何超前交易;
無跡象顯示任何客戶因兩位負責人員的私人交易而受到影響;及
公司、兩位負責人員過往並無遭受證監會紀律處分的紀錄。
根據上述的案例,筆者希望各持牌法團及高管好好合作,準時以書面形式,向公司披露他們所持有的私人投資項目,以及取得公司書面預先批准下,才可進行僱員帳戶交易以免被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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