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東霖 : 不如訂條新例交保護費可免DQ仲好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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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劉東霖

不如訂條新例交保護費可免DQ仲好啦

本師自問不是一個嫉惡如仇的人,縱然見到一些不平事,都盡量會以「搵食啫犯法呀」的態度去為對方開脫,令自己解脫。但面對太過份的事,例如執法單位亂搬龍門,開口話打大鱷保障小股東利益,誰知殺得性起嚴如「屠商虐民」,就真是按耐不住了。所講的正是本師在主持財經網台節目期間,突然有觀眾問道:「723點睇,有無機會被DQ(除牌)?」記得當時便已思如潮湧,即場向有關當局連珠炮發,之後心情仍未平伏,決定在此上書陳情。

先交代背景,上述「723」即永保林業(00723),前身是晉盈控股,於1975年成立,1991年在香港聯交所上市,十九年後即2010年2月26日成功借殼並更改為現名,主要業務為投資控股,並以附屬公司參與伐木服務和可持續森林管理。時至2017年10月再度易手,前大股東Ocean Honor選擇「賣殻」,獲現任股東Champion Alliance Enterprises透過可換股優先股斥資超過2億元入主超過約24%,豈料新任大股東在剛接手不足4個月之後,就遇上除牌危機,於2018年2月9日接到聯交所要求除牌的函件,而聯交所用的條例為《上市規則》13.24條。

所謂的13.24條,大概就是以永保林業主要業務持續轉差,並且處於低營運水準為由,所以不足以支持其繼續上市;同時認為公司未能證明其將能大幅改善業務,以產生足夠的收入及利潤以支持集團營運,而截至2017年9月30日止資產水準,亦未能證明永保林業擁有相當價值的資產以支持股份繼續上市。

若此,有一連串問題來了。首先請問在13.24條之下,有何釐定準則去證明永保的主要業務持續轉差?「不足以」是如何界定?有沒有具體的數據可以參考,例如盈利及資產要求等? 永保最近一份全年業績顯示,其截至2018年3月底止全年業績扭虧為盈賺2186.8萬元,期內收入亦由去年同期的713.8萬元,大幅增長2.5倍至2531.1萬元。另外非流動資產3969.4萬元,加上應收貸款等流動資產的總資產超過1.5億元,而減去負債後的資產淨值也有1.38億元,較2017年同期增18.71%。

如果以永保上述的業績作據,從收入、利潤、資產三個指標去考量,現時市場上便至少有162間上市公司不及永保,那聯交所會否同樣以13.24條去DQ這162間公司呢?事實上永保剛發盈喜,預期截至2018年9月底止半年收入,將增加逾94倍,並由去年同期之經營虧損轉為錄得經營溢利,這足以證明該公司在易手後業績已喚然一新。

再者,假設永保真的不合乎13.24條,那為何聯交所不在永保易手之前,即2017年10月之前任何時間向前股東Ocean Honor提出DQ呢?卻在整個股權交易完成,現任股東Champion Alliance Enterprises上場四個月後才提出呢?至於聯交所以13.24條去DQ一些不合規條的上市公司,箇中有沒有考慮到小股東利益?當中的根據又會是什麼?這些都要有關當局向市場進一步披露,好使「白武士」在決定入主某一家上市公司前,會有多一重考慮。更甚者連小股東在買賣股票時,亦需要多想一想:「呢隻股剛剛換老細分分鐘會俾聯交所DQ唔好買呀!」祇嘆準則如此不清,聯交易實在枉為球證。

有指聯交所近年刻意打擊買賣殼活動,因為此舉傷害了港交所利益,如果個個老闆都種殼買殼,那來的IPO呢?港交所唔使賺呀?希望這不會是有關當局心裡面條數。如果是真的這樣算計,那請交易所索性拒絕利潤不足2500萬元、收入不足5億元的新股上市。

反正都是說了算,不如訂一條新例,就是將未合乎上市規則的新股舊股,需要先交一筆「保護費」,在限期之內例如兩年,可有免受DQ的護蔭。假如期限過後都未達標,才重新進入首個除牌階段未遲。這條新數可以點計呢?如果狠一點有關保護費可以即時充公,仁義點就設立退還機制,達標與否也好有關公司都可獲退還保護費。須知兩年的保護期,有關費用可以令當局做很多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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