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ddie:第三條道路的經典案例——打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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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Eddie

第三條道路的經典案例——打虎

各位讀者,大家好,又到筆者講古時間了。

上次說到證券條例第213條成為證監會通過民事或刑事程式追究內幕交易責任以外的「第三條道路」,這在上周的杜生案中並不明顯,其最成功的應用就是 「老虎基金亞洲」案。

在該案中,2009年起證監會在該基金既未被處以刑事處罰,也未參加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審訊的情況下,僅僅源自證監自己的調查,就尋求法庭命令因其「已發生、正發生或可能發生」內幕交易和市場操縱行為,凍結其資產、還原交易及限制其進入市場。

該案當年一波三折,2011年香港高級法院判決認為第213條屬附屬性質,不能單獨使用,必須待召開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聆訊或刑事檢控,證監會才可以引用第213條來濟助。但因為老虎基金亞洲從沒有落戶香港,被告人也長駐紐約,令證監會較難採取刑事起訴,而如果等待審裁處的裁決,案件將會變得難以處理且進程緩慢,證監會更援引2009年香港上訴法庭就亞洲電信媒體有限公司內幕交易案中的裁決,指第213條賦予證監法定權力,毋須以刑事裁決為先決條件,就可以向法院申請頒令,凍結懷疑內幕交易個案涉及的資產,所以希望在審裁處裁定之前懲罰失當行為。

在證監會三度上訴的窮追猛打下,2013年4月香港終審法院判老虎基金亞洲敗訴,原訟法庭判決該基金及其兩名高管向1,800名本地及海外投資人「回水」4,530萬港幣。證監會其後透過審裁處正式起訴對方違反內幕交易規則,審裁處2014年頒令在四年內禁止老虎基金亞洲及其中一名高管理在香港買賣證券,同時還命令其不得再作出構成市場失當行為的任何行為。

香港證監會在該案例後將213條的應用從內幕交易,擴展到其他任何市場不當行為,無論是筆者之前提到的多宗IPO造假,還是虛假陳述,證監都將213條作為尚方寶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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