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 炒股幫(白氏尋寶團)
作者:黃文鑫(筆名:白賴仁),為證監會持牌人士,主力研究半新股及財技股,破解莊家大布局,從而賺錢供樓順便贏成功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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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目:緊急法對股市的影響
香港的《緊急法》有甚麽內容?這個法例如何影響投資者做決定?
這法例是在1970年代末的香港立法局會議廳產生。當時立法局由總督主持會議,但《緊急情況規例條例》意味著他可繞過立法局自行立法。
所謂香港「緊急法」,其實是1922年《緊急情況規例條例》。英屬香港政府當年訂立此法之背景,是香港海員要求英資海運公司加薪不果,演變成海員大罷工。時任香港總督司徒拔爵士(Sir Edward Stubbs)認定非常大總統孫中山為首之中國(廣州)政府受布爾什維克思想影響,於幕後策劃罷工。
香港最近一次動用《緊急情況規例條例》是在1967年暴動,當時親北京團體仿效中國大陸文化大革命策動其所稱之「反英抗暴」鬥爭,試圖推翻總督戴麟趾爵士(Sir David Trench)及其政府。多家媒體引用資深政治記者張家偉撰寫的《六七暴動——香港戰後歷史的分水嶺》一書指出,港英政府當時根據《緊急情況規例條例》跳過立法局(今立法會)頒布了多條緊急法令,當中包括禁止遊行集會和示威抗議、禁止「非法廣播」、嚴禁張貼「煽動性傳單」,凡三個人以上聚集即可檢控「非法集會」罪。
司徒拔政府還根據這些緊急法令查封幾家親北京報館,並將報社社長等判罪判囚,引發中國向英國提出外交抗議,並最終演變成1967年8月22日晚於北京發生的火燒英國代辦處事件。編幅所限,只講最震撼的部分。這個將首長的權力無限放大,無視基本法!
在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認為屬緊急情況或危害公安的情況時,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可訂立任何他認為合乎公眾利益的規例。
(a)對刊物、文字、地圖、圖則、照片、通訊及通訊方法的檢查、管制及壓制;
(b)逮捕、羈留、驅逐及遞解離境;
(c)對香港的海港、港口及香港水域和對船隻移動的管制;
(d)陸路、航空或水上運輸,以及對運送人及東西的管制;
(e)貿易、出口、進口、生產及製造;
(f)對財產及其使用作出的撥配、管制、沒收及處置;(這點相信是最擔心的事,資金在香港不再安全。)
(g)修訂任何成文法則,暫停實施任何成文法則,以及應用任何不論是否經修改的成文法則;
(h)授權進入與搜查處所;
(i)賦權該等規例指明的主管當局或人士訂立命令及規則,並賦權他們為施行該等規例而製備或發出通知書、牌照、許可證、證明書或其他文件;
(j)就為施行該等規例而批給或發出任何牌照、許可證、證明書或其他文件,收取該等規例訂明的費用;
(k)代表行政長官取得任何財產或業務的管有或控制;
(l)規定某些人進行工作或提供服務;
(m)向受該等規例影響的人支付補償及報酬,以及就上述補償作出決定;及
(n)對違反該等規例或任何在香港施行的法律的人的拘捕、審訊及懲罰, 最高刑罰是終生監禁
政府能依靠捕風捉影的消息查封、沒收,再判處終生監禁,誰還敢過來投資?
筆者並未持有上述股份。【黑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