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加密合規牌照概覽 (上)
香港被認為是世界上最具吸引力的加密貨幣目的地之一。根據《全球加密貨幣就緒度報告》(Worldwide Crypto Readiness Report),香港是 2023 年「加密貨幣就緒度最高」的地區,在所有類別中均名列前茅,包括每 10 萬人中區塊鏈初創公司的數量以及與人口成比例的加密貨幣 ATM 數量。值得注意的是,香港在這些排名中領先於美國和瑞士。
監管機構: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Securities and Futures Commission, SFC)
監管對象:虛擬資產交易平台營運者
相關牌照:相應的金融牌照及虛擬資產服務提供商(VASP)牌照
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 571 章)及《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第 615 章)(《打擊洗錢條例》),在香港經營業務或積極地向香港投資者推廣其服務的中央虛擬資產交易平台(Virtual Asset Trading Platform,VATP),均須獲證監會發牌並受其監管。
* 鑑於虛擬資產的條款和特點可能隨時間而演變,某一虛擬資產的分類或會由非證券型代幣變為證券型代幣(反之亦然)。為免違反發牌制度的規定及確保業務得以持續運作,虛擬資產交易平台宜同時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及《打擊洗錢條例》下的制度申領牌照。
請注意:香港政府於 2023 年 6 月 1 日正式開啟虛擬資產服務提供商(VASP)牌照申請,並要求虛擬資產服務提供商必須在 2024 年 2 月 29 日或之前提交牌照申請;目前沒有按要求提交牌照申請的機構,則必須在今年 5 月 31 日之前結束其在香港的業務。
監管對象:虛擬資產基金經理
相關牌照:相應的金融牌照
就直接投資於虛擬資產的投資組合(或投資組合中的某些部分)的管理而言,證監會現時規管:
1. (除了管理只投資於證券或期貨合約的投資組合之外)管理或擬管理以下項目的第 9 類受規管活動持牌法團:
1) 只投資於虛擬資產的投資組合;
2) 將部分資產投資於證券或期貨合約並將部分資產投資於虛擬資產的投資組合;
2. 管理或擬管理只投資於非證券或期貨合約虛擬資產的集體投資計劃並在香港分銷或擬分銷該等集體投資計劃的第 1 類受規管活動持牌法團。
證監會對上述虛擬資產基金經理的牌照施加條款及條件(《虛擬資產基金經理條款及條件》),從而對它們作出規管。《虛擬資產基金經理條款及條件》以「相同業務、相同風險、相同規則」的原則為本,當中載列的監管規定乃摘取自適用於證監會持牌基金經理的現行監管規定(即《 基金經理操守準則》),但已因應虛擬資產所衍生的特定風險作出修改。
就將投資組合中少於 10% 的總資產價值(最低額豁免規定)投資於虛擬資產或間接投資於虛擬資產(例如投資於虛擬資產的基金中的基金)的投資組合(或投資組合中的某些部分)的管理而言,證監會根據現行《證券及期貨條例》下第 9 類受規管活動的制度來規管這些基金經理。
就虛擬資產委託帳戶管理服務而言,證監會亦會對提供這些服務但(按投資組合計)超出最低額豁免規定的持牌法團的牌照施加《虛擬資產基金經理條款及條件》。
若第 1 類中介人獲其客戶授權以委託投資的形式提供附加的虛擬資產交易服務(即有關活動純粹因某中介人提供第 1 類受規管活動的服務而隨之進行),則該中介人代表各客戶投資於虛擬資產時,不應超出最低額豁免規定(按投資組合計)。
監管對象:就虛擬資產進行交易或提供意見的中介人
相關牌照:相應的金融牌照
就第 1 類及/或第 4 類受規管活動獲發牌或註冊的中介人,可向現有客戶提供虛擬資產交易及/或諮詢服務。
證監會對這些中介人的牌照施加條款及條件(《虛擬資產交易或諮詢條款及條件》),從而對它們作出規管。《虛擬資產交易或諮詢條款及條件》以「相同業務、相同風險、相同規則」的原則為本,當中載列的監管規定乃摘取自適用於就證券進行交易及諮詢活動的中介人的現行監管規定,並已因應虛擬資產所衍生的特定風險作出修改。
為提供充分的投資者保障,中介人如要提供虛擬資產交易服務,只可與獲證監會發牌的虛擬資產交易平台(證監會持牌平台)合作,不論是透過介紹客戶到有關平台進行直接交易,或與有關平台開設綜合帳戶。
監管對象:分銷虛擬資產相關產品的中介人
相關牌照:相應的金融牌照
證監會根據現行《證券及期貨條例》的制度來規管分銷虛擬資產相關產品的中介人。所有規管投資產品銷售的現行規定(包括複雜產品制度)均適用於虛擬資產相關產品的分銷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