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火研究室:港股上市公司私有化路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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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幾年,港股私有化案例增多,私有化退市實質爲大股東通過一定的價格回購市場股票,回購完成後宣布退市。

私有化的主要原因包括公司的股價長期低迷,公司市值明顯低於淨資產值;第二是市場成交量長期偏低,使得公司喪失再融資功能;也有原因是公司內部重組。對於上市公司或大股東來說,當公司被嚴重低估時,大股東或外部財團就有動力將公司私有化退市,在一段時間後或轉到估值更高的市場重新上市。

私有化原因筆者早前有專文提及,今天講一講私有化的方法。一般來說,私有化通常由控權股東提出,以現金或證券(附有或不附有現金選擇權)的方式,向其他小股東全數買入股份。如私有化成功,上市公司會向香港聯合交易所(聯交所)申請撤銷上市地位。

上市公司可以通過「收購」(全面要約)或「協議安排」的方式完成私有化。

1.全面收購。如果被收購的公司在香港註冊成立,當控權股東(包括與他一致行動的人士)累計取得在提出收購建議時可接納建議的股份以價值計的90%時,他便有權强制收購餘下的股份。如被收購的公司在外國註冊成立,控權股東則須根據當地有關有法例行事。

2.協議安排。控權股東會要求公司向股東提出協議安排,建議注銷所有小股東持有的股份。有關的協議安排必須根據公司成立所在地的公司法執行,並由所有股東投票決定。如協議獲得通過,協議對所有股東均具約束力。小股東所持有的股份將被註銷,而控權股東將因此持有該公司100%的投票權。

擬被私有化的公司要符合公司成立所在地的《公司收購及合幷守則》和公司法訂明的投票規定。

以香港成立的上市公司爲例,除了要符合香港法例的投票規定外,《公司收購及合幷守則》亦要求私有化安排須獲得最少75%出席股東大會及投票的股東或他們的代表通過,同時少于10%的投票權股東投票反對。

在股東大會通過私有化安排後,有關安排須再提交公司成立所在地的法院審批。經法院批准後,上市公司便可向聯交所申請除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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